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训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编号:gxxgy2018180)答疑及补充如下:
一、答疑
1、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有些材料的风险系数为零。而招标文件第132页专用合同条款的11.1条提到:“(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 、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会造成中标后关于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存在争议。请完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风险系数。
答:《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仅供参考,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7)材料价格信息未注明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哪一期作为材料信息参考。请明确。
答:材料价格采用2018年第5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绿化主材价格采用2018年第3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除税价格信息,缺项部分市场综合询价。具体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为准。
3、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 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工程量清单必须备注“主要设备材料表”中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训综合楼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为单独提供的材料表,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含此表,则投标报价也不应含此表。请明确。
答:“主要设备材料表”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投标报价中可不单独列出此表,该表仅需作为品牌、规格型号、材质的参考。
4、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 2.6 :工程量清单必须备注“主要设备材料表”中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要求必须按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训综合楼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与此表有冲突,请明确。
答:主要设备材料的参考品牌、规格型号、材质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
5、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训综合楼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请明确。
答:所有参考品牌均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6、招标文件第157、158、159页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是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根据、《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8]14 号文要求,2018年5月1日起按照该文执行,请更正。
答: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7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执行。
7、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总说明”:4、桂建标【2015】5 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 号)号文要求,2018年7月2日起按照该文执行,请更正。
答: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 号)号文执行。
8、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总说明”:6、桂建标〔2016〕17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8]14 号文要求,2018年5月1日起按照该文执行,请更正。
答: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7 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执行。
9、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总说明”: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18 年第 1 期。2018 年第 1 期信息价还未按《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8〕14号)进行调整,由于该项目开标时间是2018年9月4日,信息价是否应该以南宁市最新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请明确。
答:材料价格采用2018年第5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绿化主材价格采用2018年第3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除税价格信息,缺项部分市场综合询价。具体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为准。
10、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材料信息价是参照《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经查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信息价格跟2018年第1期信息价差别太大,且同一工程材料单价不统一,请更改。
答:材料价格采用2018年第5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绿化主材价格采用2018年第3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除税价格信息,缺项部分市场综合询价。具体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为准。
11、图纸不全,缺总平电气施工图及教学实训综合楼建施-25:6米主道路1-1剖断面图、道路横断面图、路缘石大样图。请补充提供!
答:已补充缺项图纸,请投标人自行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标平台下载。
12、招标工程量清单第160项:桂011708002001混凝土泵送,工程量为21674.72 m³,与本工程实际汇总使用泵送混凝土工程量相差比较大,造成综合单价偏低(招标清单工程量套价后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约为5.22元/m³际该项清单正确综合单价约为20.5元/ m³),请核查此清单工程量并做正确的修改。
答: 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的履约保证金约定为:“中标价的5%”建议按第122页专用合同条款第3.7款统一修改为 :“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答: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14、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中约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如办银行保函因银行流程比较复杂,需要时间较长,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2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答:此项按照“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15、招标文件第115页专用合同条款第1.5(10)款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名称不正确,建议修改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答:此项修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16、招标文件第125页专用合同条款第6.1.6(2)点中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22号)”该文已停止使用,建议修改为现行的“桂建标[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答:《招标文件》第125页专用合同条款第6.1.6(2)点中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建质安【2013】22号)”更改为 “桂建标[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1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27页的第7.5.2款中的因承包人原因造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按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建议修改为“逾期竣工的按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答:此项按照“逾期竣工的按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18、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34页专用合同条款第12.3.1款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答:此项修改为“《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二、补充通知
将原《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实训综合楼工程补充通知(一)》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由“2018年9月5日 9时30分”更改为“2018年9月10日09时30分”,《招标文件》中的递交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相应调整,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特此通知,其他所载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陈老师
电 话: 0771-2085121
代理机构:广西兴桂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钟工
电 话: 0771-3491301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兴桂源招标有限公司